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AMSA动作频频,比如多次扣留拖欠船员薪资的国际船只、开通船员换班港口、为外籍船员接种疫苗等等,并且多以围绕维护和保障船员福利为中心。
然而近日,AMSA发布了一份关于船舶燃油的海洋通告,向船东提供有关澳大利亚《 2001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适用情况的信息。
根据通告,澳大利亚2008年通过了《保护海洋(燃油经济损失造成的民事责任)法》(称为《燃油附加公约》),根据《燃油附加公约》,除载有2,000吨以上石油的油轮外,到达或离开澳大利亚港口或近海设施的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必须具有根据2008年法令第15条规定发行的保险证明书(燃油证书)。
澳大利亚籍和外籍船舶
澳大利亚籍船舶必须具有AMSA签发的燃油证书。
适用《燃油附加公约》的所有外国注册船舶进入澳大利亚港口或近海设施,均需由以下任何一方签发的燃油附加证书:
●如果其船旗国是《燃油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或者其船旗国不是《燃油经济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但实际上遵守这样的公约。
●如上所述,燃油证书只能由加入燃油公约的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签发。《燃油附加公约》目前有100个缔约国,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IMO网站。
悬挂《燃油附加公约》非缔约国船旗的船舶的船东和经营人,应从已经加入《燃油附加公约》的国家之一获得燃油证书。如果尚未从另一方获得证书,则可以由AMSA颁发此证书。
证书如何申请?
向AMSA申请燃油证书的澳大利亚和外国船旗船只的船东和经营人,应通过AMSA网站填写申请表。该表格需要附有船东互保协会或类似的财务担保。签发初始证书和续签证书需要付费,包括费用在内的更多详细信息应在申请表中列出。
请按照AMSA的服务章程,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申请和签发证书。请注意,非船东互保协会会员的,还需要应用其他评估标准。请参阅IMO通函3464,该通函可从IMO网站获得。
证书是根据财务担保规定的开始和有效期签发的,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自AMSA签发之日起有效。
所有油轮均须提供
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认识到,《民事责任公约》对石油的定义狭窄,并且油轮还可能载运《民事责任公约》定义所未涵盖的油(例如非持久性油或润滑油)。从实际意义上讲,海事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始终都很难知道特定油轮的商业用途。
因此,为避免在国内和国外港口进行PSC检查期间遇到任何问题的可能性,澳大利亚正在将其立场与IMO在国际上采用的立场保持一致:除了根据民事责任签发的适当证明书之外,澳大利亚希望所有载有持久性油类作为货物的油轮(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均携带燃油证书。
澳大利亚还期望所有载运或可能载运非持久性油类作为货物(例如汽车或航空发动机燃料)的油轮,也均需具有燃油证书。
为避免混淆,悬挂外国船旗的油轮船东和经营者,在访问澳大利亚的港口或海上设施时,还应同时携带由适当海事主管部门根据《燃油附加公约》签发的证书和根据《民事责任公约》签发的证书。
船东最高罚555,000澳元,船长最高罚111,000澳元
如果适用《燃油附加公约》的船舶进入或离开澳大利亚港口或近海设施,且未持有有效的燃油证书的,则该船船东或船长可能会受到重罚,船东的最高罚款额为555,000澳元,船长的最高罚款额为111,000澳元。
如果船长未按澳大利亚边境部队或AMSA的要求出示有效的燃油证书,则船长需缴纳4,440澳元的罚款。如果检查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船没有适当的船用燃油证书,可以扣留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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