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企业,除了通过405号文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看这份解读吧。
2019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文件),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那么网络货运企业,除了通过405号文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即税总函〔2019〕405号
解读:网络货运行业的专门税务规范文件,该文件允许网络货运平台代司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解读:该政策允许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1、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解读:白条支付的变通税务合规应用,不同地区执行情况不一样,慎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解读:明确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了网络货运企业获取实际承运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门槛,能有效增加网络货运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降低增值税税负。
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关于开票地的规定,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申请开具发票,大大降低了开票难度。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附加税、其他小税种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已将上述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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